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
- 原告
- 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 705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6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6, 7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