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原 告 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11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 705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6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6, 7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