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仕佳
- 被告
- 正聖電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