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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20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2204號

原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租賃契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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