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85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2858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芳燦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江
- 被告
- 超群陽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環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2858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12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 784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8, 7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