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0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30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聖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富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回執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二、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