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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425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4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昌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奕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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