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和鉅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825號原 告 和鉅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4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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