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1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181號
- 上訴人
- 馳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上訴人公司簽名蓋章及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