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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18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181號

上訴人
馳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上訴人公司簽名蓋章及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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