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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18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上訴人
同芯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容嬿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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