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184號
- 上訴人
- 同芯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容嬿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