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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程萬全程萬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303號

原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被告
英美新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30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英美新資訊有限公司、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英美新資訊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7日邀同被告甲○○、丁○○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8年4月17日起至99年10月17日止,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倘未依約清償時,借款視為到期,除應按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2.34計付遲延利息,另依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英美新資訊有限公司動用後竟滯欠未為繳納應繳金額,截至目前為止,尚欠借款500000元及自9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4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雖經原告向其催討,均未獲付款。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及契據增補條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三份、連線作業電腦查詢單乙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基準利率一月調整)乙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丁○○對於擔任被告英美新資訊有限公司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一事不爭執,被告英美新資訊有限公司、甲○○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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