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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

原告
斗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一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金振傑律師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金振傑律師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135, 200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 135, 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敢,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此2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同法第261條之1亦有明定。本件被告一菖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6年6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021980號函為廢止公司登記,且查無該公司之呈報清算繫屬資料,有該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其迄今既未完成清算,則法人格當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13條,前揭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本件被告一菖有限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亦未另就清算人之選任有特別規定,亦未經股東決議以何人為清算人,原告以被告一菖有限公司之董事戊○○、股東丙○○、乙○○、丁○○、甲○○為法定代理人,自無不合。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原第一項聲明:「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給付0000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票據號碼AH0000000、金額0000000元之支票票款之請求,並縮減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依法即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8紙,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被告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8紙為證。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本票票款0000000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情。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 8紙為證。經查,本件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是被告公司,而非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個人,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乙○○之訴訟代理人於99年 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對於原告主張之票據真正沒有意見,這8張票是被告分司開出去的,對於被告公司要支付之部分也沒有意見。總金額也沒有錯等事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應認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1   │一菖有限│89.12.31│89.12.31│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2   │一菖有限│89.10.05│90.01.31│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3   │一菖有限│89.10.05│90.02.28│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4   │一菖有限│89.10.05│90.03.31│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5   │一菖有限│89.10.05│90.04.30│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6   │一菖有限│89.10.05│90.05.31│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7   │一菖有限│89.10.05│90.06.30│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8   │一菖有限│89.10.05│90.07.31│141900元  │CA0000000 │
│    │公司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
│ 1  │一菖有限│89年06│AH5664│萬通商業銀│0000000元 │
│    │公司    │月28日│441   │行板橋分行│          │
│    │        ├───┤      │          │          │
│    │        │年月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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