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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25號

原告
活力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復強食品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1,298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65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11,0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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