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 原告
- 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甲○○之繼承人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