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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原告
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甲○○之繼承人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