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7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7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樹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項忠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