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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9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97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駿達數位事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417號7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在永豐銀行士林分行(地址:台北市○○區○○路4段85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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