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程萬全程萬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

原告
陳青松
被告
知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盛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胡文昇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張玉青於民國(下同)98年6月至10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28萬元,雙方約定應於98年12月31日償還,訴外人張玉青乃交付由被告知惠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發票日期為98年12月31日,票面金額為150萬元正之支票乙紙做償還之支付工具(即提示取得150萬元票款後,其中128萬元用以償還上述借款,另22萬元再還給債務人即被告),由於原告借給訴外人張玉青之金錢係向訴外人顏受榮所借(原告包括借給訴外人張玉青之金錢共向顏受榮借款160萬元,原告乃將上開支票交給訴外人顏受榮作為償還之支付工具,乃上開支票嗣後經提示竟遭退票,此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可證。按訴外人顏受榮提示支票雖退票,顏某對發票人即被告亦有150萬元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唯因訴外人顏受榮於系爭支票退票後向原告要求償還160萬元,原告乃償還向訴外人顏受榮所借之160萬元,訴外人顏受榮並將系爭支票及對被告之票款給付請求權等讓與原告,原告目前既係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又已受讓票款給付請求權,是自得依票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150萬元。又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通知原告受讓系爭票款請求權,爰依票據即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情。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知道系爭支票是何人所簽發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顏受榮匯款共計160萬元至原告於大眾銀行前金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活儲帳戶之銀行存摺內頁共2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原告匯款給顏受榮合計160萬1700元之匯款單共6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被告得否以不知何人所簽發之抗辯拒絕付款?

四、按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票據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指期後背書所移轉者,為該票據之債權,無票據法上擔保之效力,亦無抗辯限制之效力,與民法上一般債權讓與之效力相同,人的抗辯並不因讓與而中斷,票據債務人仍得以所得對抗執票人前手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參照)。

五、本件原告自承再取得系爭支票,是在訴外人顏受榮提示退票後,而訴外人顏受榮於系爭支票退票後向原告要求償還160萬元,原告償還向訴外人顏受榮所借之160萬元後,訴外人顏受榮並將系爭支票及對被告之票款給付請求權等讓與原告等語,即原告是在系爭支票到期日即98年12月31日以後始取得,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即系爭支票債務人(即被告)得以與執票人前手(即訴外人顏受榮)間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即原告)。次按票據法第13條所謂抗辯事由,須以兩者間有得資為對抗之抗辯事由存在為限,亦即該票據係基於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之特定目的簽發,但該目的有不能或不達之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辯稱其不知係何人簽發系爭支票。惟查此並非系爭支票有簽發目的不能或不達之情事,被告執此抗辯毋須負擔發票人責任云云,自不足取。

六、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