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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47號

原告
乙○○
被告
康連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99年12月3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設在戶政事務所,開庭通知尚未合法送達,有應另行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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