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林俊明
-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232號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姿宇 複代理人 廖文賓 被 告 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2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劉昌明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8.12.10│779310元│XC278096│華南商│98.12.10│ │ │ │ │8 │業銀行│ │ │ │ │ │ │長安分│ │ │ │ │ │ │行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