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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36號

原告
鄭朝聰
被告
宙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苗
法定代理人
林宸銘即林春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勝
法定代理人
游騰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宙斯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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