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 當事人王榮樂、陳簡錦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原 告 王榮樂 被 告 陳簡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7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縣中和市○○街30巷9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被告則為系爭房屋之樓上即2樓之所有人, 各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5月4日起發現家中天花板嚴重漏水,漏水範圍擴及客廳、走廊、臥室、廁所及廚房等處,另有同年5月8日至6月3日拍攝照片21張可參(下稱系爭漏水事件)。此次漏水事件導致客廳天花板全毀及油漆剝落,其他多處天花板牆壁亦皆發霉剝落,以及衣櫥、床墊等家俱家電發霉毀損不堪使用。原告於發現漏水之初即請求訴外人王志松水電師傅檢修水管,然因從原告屋內查知漏水原因並非原告專有部分管線破裂導致,故可推知係2樓管線破裂導致。經原告於99年5 月8日以其女兒王品卉名義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出面配 合檢查及修繕,被告置之不理,復經99年5月25日中和調 解委員會協調,被告亦未出席,有解筆錄可稽,故原告始終無法進入被告屋內查明漏水情形。 (二)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2 樓屋內檢查漏水情形,並回復無水分滲漏之狀態: ⑴被告應同意原告進入被告屋內部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惟本件原告履經催告被告出面協商,被告皆拒絕配合,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准許原告進入被告系爭2 樓屋內檢查漏水區域。 ⑵被告應將系爭房屋修繕回復原狀 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查系爭漏水事件由於被告拒絕原告進入屋內檢查,然因從原告屋內查知漏水原因並非原告專有部分管線破裂導致,可推知係2 樓管線破裂導致,故待法院准許聲請鑑定釐清歸責原因及修繕費用,並此敘明。 (三)被告應賠償系爭漏水事件所致原告損害新台幣(下同) 406500元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而房屋所 有人因其房屋致他人權利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原告已於民國99年5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請求出面配合處理,惟被告均置之不理,且故意放任漏水繼續發生,導致原告家中客廳天花板全毀及油漆剝落,其他多處天花板牆壁亦皆發霉剝落,以及衣櫥、床墊等家俱家電發霉毀損不堪使用,原告共計有406500元之損害,有協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開立之估價單可稽,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⑴被告應同意原告進入坐落臺北縣中和市○○街30巷9之1號屋內檢查。⑵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縣中和市○○街30巷9號房屋之天花板牆壁漏 水部分修繕回復原狀。⑶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6500元,及自起訴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伊的房子之前也因管線之問題造成淹水,伊也是受害者,且原告房屋之漏水是公共管線漏水所致,不是伊造成的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房屋及被告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漏水處示意圖、王志松水電師傅書面說明、99年5月8日中和南勢角郵局第1611號存證信函、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協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估價單等影本各乙件及房屋照片21幀為證,被告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辯稱:伊的房子也因管線問題造成淹水,伊也是受害者云云。經查:系爭房屋之客廳、客廳至廚房走道、走道右側房間及廁所等處之天花板均有油漆剝落及水漬情形,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上午10時許至系爭房屋履勘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系爭房屋上開四處油漆剝落及水漬情形經本院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漏水原因係因廁所之地板落水支管排放接入一樓至四樓之公共垂直主管線於一樓發生堵塞現象,導致污水回堵,由二樓廁所之地板落水罩溢出,漫流至二樓客廳等處,進而滲漏至一樓客廳及客廳後側臥室等處,導致一樓室內裝潢及櫥櫃等有受損現象。本本次一樓室內裝潢及櫥櫃等受損位置及受損現象研判,相對應之二樓客廳及客廳後側臥室位置並無配置給、排水管之可能性,因而並無因給、排水管破損滲漏之可能。且受損位置現場會勘時已無漏水現象,...綜上所述,漏水至一樓發生損害現象之原因係為公共垂直主管線於一樓發生堵塞現象,導致污水回堵,由二樓浴室之地板落水罩溢出,漫流至二樓客廳等處,進而滲漏至一樓客廳及客廳後側臥室等處,導致一樓室內裝潢及櫥櫃等有受損現象等語,此有該公會100年1月28日新北土技字第0099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考。是被告所辯原告房屋之漏水是公共管線漏水所致,不是被告造成的等語,洵屬可採。又系爭房屋漏水原因係因一樓至四樓之公共垂直主管線於一樓發生堵塞現象,已如前述,則原告另訴請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為臺北縣中和市○○街30巷9之1號房屋內檢查部分,亦無足取。四、從而,原告訴請⑴被告應同意原告進入坐落臺北縣中和市○○街30巷9之1號屋內檢查。⑵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縣中和市○○街30巷9號房屋之天花板牆壁漏水部分修繕回 復原狀。⑶被告應給付原告406500元,及自起訴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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