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65號
- 原告
- 太古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旭立
- 被告
- 揚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紹熙
- 被告
- 曾張季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揚聖興業有限公司營業所係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67號7樓之1、被告曾張季蘭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59之21號22樓之2,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路○段3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