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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65號

原告
太古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立
被告
揚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熙
被告
曾張季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揚聖興業有限公司營業所係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67號7樓之1、被告曾張季蘭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59之21號22樓之2,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路○段3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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