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原 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被 告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邱美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0號判決影本及被告所提出該判決確定說明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