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隆彰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
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