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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6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6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轟迷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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