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 原告
- 永旭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零壹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補繳叁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