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33號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相 對 人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有原告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扶助之申請書、審查表、審查詢問表及案件概述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