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救字第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37號
- 聲請人
- 陳心郎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
- 相對人
- 李明益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能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影本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違反勞動契約為由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99年度板勞簡字第77號卷可稽,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99年12月24日筆錄附上開訴訟卷),又經本院調查聲請人財產總額為零,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上開訴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