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5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大文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參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98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資遣費73925元、預告工資22746元、勞退金低報金額7560元等非屬訴訟費用均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328元 │(1660×4/5=1328) │├────────┼───────────┼─────────────┤│第二審裁判費 │ 375元 │(1500×1/4=375)二審追加│├────────┼───────────┼─────────────┤│合 計 │ 1703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5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