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大文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順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參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98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資遣費73925元、預告工資22746元、勞退金低報金額7560元等非屬訴訟費用均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328元 │(1660×4/5=1328) │├────────┼───────────┼─────────────┤│第二審裁判費 │ 375元 │(1500×1/4=375)二審追加│├────────┼───────────┼─────────────┤│合 計 │ 170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