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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五九七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東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八二號、第七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東祥實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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