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附民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斗交簡一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戊○○受僱於被告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員客公司), 係營大客車司機,於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