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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О六號

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О六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甡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甲○○
代表人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九0

、四三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甡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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