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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一四三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一四三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