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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殘留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殘留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一組,因其毒品已無法析離,係查獲之毒品,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一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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