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О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甡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甲○○
- 代表人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九0
、四三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甡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