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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二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二八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