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9行、第10行「水富資源回收場」,應更正為「永富資源回收場」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項第2行「被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應更正為「被告竊盜犯行」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