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4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前往匯款之銀行分行更正為「關西分行」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