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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犯,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竊盜罪前科法院判決日期更正為「94年7月28日」外,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處刑(97年度偵字第581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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