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
另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94年間,因搶奪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5月14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