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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舒蓓即新生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簡字第9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孫永州 被   告 蔡舒蓓即新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業經對訴外人鄭猷騰取得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確定之支付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名義),鄭猷騰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28,874元、督促程序費用5百元等。 ㈡因鄭猷騰負欠原告前開債務未清償,原告依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鄭猷騰對被告之薪津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2705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移轉命令,未據被告聲明異議,被告亦未履行。 ㈢爰請求被告應自民國99年3月31日依系爭執行事件扣押命令 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428,874元、督促程序費用5百元、執行費3,435元之範圍內,按月將鄭猷騰每月應支領勞 務報酬3分之1中之百分之39給付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經查: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全卷後,得知原告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鄭猷騰對被告之薪津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3月31日核發執行命令(性質上屬移轉命令) ,准許原告收取其中3分之1中之百分之39,該執行命令於99年4月2日送達於彰化縣溪州鄉○○村○○路○段347號,由 訴外人魏玉美代收,註記「姨代」,惟未據原告舉證證明魏玉美是否即為被告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次查:再經本院調閱被告之戶籍資料,得知被告早於98年9月4日自前開溪州鄉原住所,遷至雲林縣麥寮鄉○○村○○路2之8號。依上,足見前開執行命令未合法送達被告,至為灼然,依法不生任何效力。從而,原告猶本於該執行命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欄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於本件計納如主文第2項所示裁判費,爰命由敗訴之原 告負擔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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