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號
- 原告
-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庭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或查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新台幣3,140元。
二、車牌號碼HN-109號營業大貨車修復費用統一發票,及更換零件品名、數量、金額、工資明細表。
三、前項更換零件為新品或舊品?如為新品,索賠金額是否已折舊計算?
四、前開車輛修復前後對照彩色照片(不得以影本替代)。
五、前開車輛無法營業40日之證明資料。
六、前開車輛最近年度運費所得相關報稅證明資料。
七、本件車禍相關人等之警詢筆錄影本。
八、本件車禍之肇事責任歸屬,有無鑑定?若有,應查報鑑定報告及結論影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