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文木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24,732元,應繳裁判費153,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152,5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