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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號

原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或查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新台幣3,140元。

二、車牌號碼HN-109號營業大貨車修復費用統一發票,及更換零件品名、數量、金額、工資明細表。

三、前項更換零件為新品或舊品?如為新品,索賠金額是否已折舊計算?

四、前開車輛修復前後對照彩色照片(不得以影本替代)。

五、前開車輛無法營業40日之證明資料。

六、前開車輛最近年度運費所得相關報稅證明資料。

七、本件車禍相關人等之警詢筆錄影本。

八、本件車禍之肇事責任歸屬,有無鑑定?若有,應查報鑑定報告及結論影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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