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號原 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或查報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新台幣3,140元。 二、車牌號碼HN-109號營業大貨車修復費用統一發票,及更換零件品名、數量、金額、工資明細表。 三、前項更換零件為新品或舊品?如為新品,索賠金額是否已折舊計算? 四、前開車輛修復前後對照彩色照片(不得以影本替代)。 五、前開車輛無法營業40日之證明資料。 六、前開車輛最近年度運費所得相關報稅證明資料。 七、本件車禍相關人等之警詢筆錄影本。 八、本件車禍之肇事責任歸屬,有無鑑定?若有,應查報鑑定報告及結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