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及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羅明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26號原 告 羅明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求薪資、資遣費用各若干元?及其計算式、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