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原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淘鴻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狀所載推土機(廠牌KOMATSU、型式MODEL WA500-1、車身號碼SERIALNO-20019,小松製作所)、挖土機(廠牌KOMATSU、型式MODEL PC300-5、車身號碼SERIALNO-20178,小松製作所)之買賣契約或購買憑證、支付價金及原告占有之證明文件。 二、前開推土機、挖土機之製造年月日?及起訴時殘餘價額各為若干元? 三、依前開起訴殘餘價額,依法分別向本院繳納足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