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

原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淘鴻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狀所載推土機(廠牌KOMATSU、型式MODEL WA500-1、車身號碼SERIALNO-20019,小松製作所)、挖土機(廠牌KOMATSU、型式MODEL PC300-5、車身號碼SERIALNO-20178,小松製作所)之買賣契約或購買憑證、支付價金及原告占有之證明文件。

二、前開推土機、挖土機之製造年月日?及起訴時殘餘價額各為若干元?

三、依前開起訴殘餘價額,依法分別向本院繳納足額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