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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 原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原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淘鴻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狀所載推土機(廠牌KOMATSU、型式MODEL WA500-1、車身號碼SERIALNO-20019,小松製作所)、挖土機(廠牌KOMATSU、型式MODEL PC300-5、車身號碼SERIALNO-20178,小松製作所)之買賣契約或購買憑證、支付價金及原告占有之證明文件。 二、前開推土機、挖土機之製造年月日?及起訴時殘餘價額各為若干元? 三、依前開起訴殘餘價額,依法分別向本院繳納足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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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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