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 原告
- 兵美容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偉律師
- 被告
- 慶烽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鐘
- 訴訟代理人
- 林龍輝
賴韻文
周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民國99年5月8日(不含本日)前6個月各月支領工資明細。
㈡原告自99年5月8日起至100年7月25日各月(日)出勤狀況及支領工資明細?
㈢被告為原告代墊總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7,623元?或13,623元?各項代墊費用名稱及金額明細?代墊金額得抵銷之法律依據?
三、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以上資料請附證物影本,相關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攜帶到庭核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