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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原告
兵美容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告
慶烽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鐘
訴訟代理人
林龍輝

      賴韻文

      周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民國99年5月8日(不含本日)前6個月各月支領工資明細。

㈡原告自99年5月8日起至100年7月25日各月(日)出勤狀況及支領工資明細?

㈢被告為原告代墊總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7,623元?或13,623元?各項代墊費用名稱及金額明細?代墊金額得抵銷之法律依據?

三、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以上資料請附證物影本,相關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攜帶到庭核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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