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63號
- 原告
-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洲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元
- 被告
- 鄭功堅(Trinh Cong Ki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斗小字第1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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