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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正禧

原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訴訟代理人
楊嘉元
被告
鄭功堅(Trinh Cong Ki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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