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聲字第2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正禧

聲請人
𡍼清河(聲請狀誤載為塗清河)
相對人
劉舜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停止執行之權,唯有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有之,此觀該條項規定,不難明瞭(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要旨、前司法院大法官楊與齡先生著強制執行法論第174頁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5號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398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向板橋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號:板橋地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091號,下稱系爭訴訟),因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標的物一旦拍賣,聲請人將蒙受鉅額損失,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於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經查,系爭訴訟業經板橋地院受理,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意旨,系爭訴訟未確定前,應否裁定停止執行,唯有板橋地院有此決定權,非受訴法院之本院則無此決定權,是本件應由板橋地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板橋地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