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勳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琪雅律師
- 被告
- 新昇鋁門窗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滿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內框已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彩色照片,並將繕本含彩色照片逕寄被告。
三、原告應於前開期日攜帶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內框已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到庭勘驗。
四、兩造應於前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