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原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告
新昇鋁門窗行
法定代理人
林滿惠
訴訟代理人
張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內框已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彩色照片,並將繕本含彩色照片逕寄被告。

三、原告應於前開期日攜帶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內框已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到庭勘驗。

四、兩造應於前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