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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給付扣薪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原告
總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妁
訴訟代理人
陳素玲
被告
原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樹木
訴訟代理人
李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下,核屬強制調解之事件,以原告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2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因兩造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爰依前開規定,命即為訴訟之辯論,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對訴外人許葉已取得本院97年度執字第16913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本院北斗簡易庭91年度斗簡字第4號、第73號民事確定判決,本院91年度執字第4050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許葉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其利息等。

㈡茲因許葉負欠原告前開債務未清償,原告遂依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許葉對被告之薪津債權(下稱系爭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4151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自100年1月起將系爭債權(許葉每月應領薪津3分之1部分)移轉原告,被告未聲明異議,竟拒絕清償。

㈢爰請求被告應於系爭執行名義所命給付範圍內,自100年1月起,按月將許葉應領薪津3分之1給付原告。

三、被告辯稱:

㈠許葉為被告公司員工,其100、101年度薪津金額相當,被告俱以現金給付完畢。

㈡由於許葉之夫未工作,其全家生計全賴許葉一人苦撐,生活相當困苦,若每月執行扣薪3分之1,其全家即無法生活。

㈢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公司員工許葉已取得系爭執行名義,並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已核發系爭命令(99年12月1日核發,性質上核屬扣押移轉命令),自100年1月起按月扣押移轉系爭債權3分之1予原告,惟被告未依系爭命令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命令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核閱屬實,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是以,本件最主要之爭點所在,乃在於系爭債權可否強制執行?亦即原告本於系爭命令或系爭債權之受讓人地位,請求被告按月將許葉應領薪津3分之1給付原告,有無依據?

五、按債務人及其家屬之生存權較債權人之財產權為重,故「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參照)。此為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3款所定禁止扣押債權之一種,其立法旨趣與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53條相同。所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債權」,係依一般社會情況,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此項法律禁止讓與之債權,雖依強制執行而讓與,亦屬無效(前司法院大法官楊與齡先生著強制執行法論第558頁參照)。查依據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許葉100年度薪津總金額為244,341元,折合月薪約20,362元(計算式:244,341元÷12月≒20,3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佐以許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猶須扶養其年邁婆婆(洪玉蘭),再參以臺灣省10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金額為10,244元,足見系爭債權不足供許葉及其共同生活之婆婆每月生活所需(計算式:20,362元-10,244元-10,244元=-126元)。基此,可見被告辯稱若執行系爭債權,許葉全家即無法生活,尚非虛捏,應堪採信。依上規定,系爭債權核屬禁止扣押債權,雖經核發系爭命令,其讓與應屬無效。換言之,原告本於系爭命令或系爭債權之受讓人地位,請求被告按月將許葉應領薪津3分之1給付原告,即無依據,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猶本於系爭命令,請求判決如其聲明欄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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